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