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地方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援助组织,为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特困职工、劳动模范以及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基层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法律咨询服务组织,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