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工作,并负责日常管理。省和设区的市总工会负责同级“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表彰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