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 拆迁评估第十七条已废止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