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