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