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