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统筹地区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运行服务、业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等具体业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