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者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投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