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经办机构、个人缴费收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参加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为参加人办理登记注册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或者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支出的;
(三)未按照规定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的;
(四)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