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