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示告知制度,定期在村、乡、县等统筹覆盖层级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参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