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示告知制度,定期在村、乡、县等统筹覆盖层级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参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