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安排经办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确保经办机构正常运转,具体办法由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