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办机构建设,保障经办机构的基本服务条件、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能和业务量相适应;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保障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待遇,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形成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