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并为参加人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