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就医管理、补偿政策、考核评价、违约责任等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医疗服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合理检查和治疗,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