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方便就医、布局合理、技术适宜、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自愿遵守并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三)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求;
(四)医疗服务收费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以及用于结算医药费用的计算机设备。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