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四章 基金使用与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给予救助。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手段,实行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