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四章 基金使用与医疗待遇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医药费用的补偿范围、比例、条件和程序应当公布。医药费用和补偿结果,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