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