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基金预决算、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