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结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遵循经办机构初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的程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