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给予资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困难人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