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参加人个人缴费;(二)财政补助资金;(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