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参加人个人缴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