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