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域与水资源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二)设置废物回收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垃圾填埋场;(三)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四)设置畜禽养殖场;(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