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域与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生态保护带范围为:(一)水库管理范围;(二)入库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两侧各一千米;(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一千米。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