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