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