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