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