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