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