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