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