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