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