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利用湿地从事水产养殖的,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排放未达到标准的养殖废水,影响和破坏湿地生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