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湿地保护区内从事割芦苇、割草、采药等活动的,不得损害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