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在湿地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湿地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应当服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禁止开设与湿地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