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湿地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湿地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应当服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

禁止开设与湿地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