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