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或者私分财产,逃避债务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