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涉。

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