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六章 合并、分立与终止第三十七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及其他变更,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