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有效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应当于十日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由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主持,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