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应当于十日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

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由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主持,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