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九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设股东代表会的企业应当制定股东代表产生办法。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表组成。企业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优先股股东可以列席会议。股份合作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可以只设经理(厂长)和监事。具体设置办法和职权由企业章程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