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三章 股权设置及转让第十七条有效法人股、社会个人股转让给企业职工以外的出资人时,转让后的股份仍为优先股;转让给企业职工后,转让后的股份转为普通股。职工个人股可以根据企业章程规定转让、继承。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应当转为优先股。职工个人股转让后,普通股股份总额不得低于本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