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三章 股权设置及转让第十六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其股份。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