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三章 股权设置及转让第十五条有效法人股、社会个人股为优先股。优先股按约定股利率先于普通股取得股利,优先股股东不参与企业管理,无表决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