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工个人股、集体股为普通股。

普通股不得低于企业总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一,其中职工个人股不得低于企业总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法定代表人持有职工个人股可以占普通股总股份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也可以由企业章程规定。职工个人持股额允许有差别,持股最低限额由企业章程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