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一条有效依照本条例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必须经资产所有者或者其代表同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